学校章程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章程(2024年修订核准稿)

 


(根据 2024年 8 月 23 日《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同意对江汉大学等9所高校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批复》修正)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办学始于1953年,2003年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原交通部所属的武汉交通管理干部学院、武汉水运工业学校合并组建而成,是独立设置的省属公办高等职业院校,隶属于湖北省教育厅。

学校强化“立足交通、面向湖北,服务需求、育训并举”的办学定位,坚持“以学生为中心,以教师为根本,以质量求生存,以贡献求发展”的办学理念,秉承“长江魂、水运根胸怀天下交通人”的办学特色,弘扬“奋斗、开拓、执着、担当、包容、奉献”的水韵精神,努力将学校建设成为专业特色凸显、行业大师汇聚、工匠人才辈出、技术卓越、治理科学文化先进的具备职教本科办学能力的国家双高校,为湖北交通强省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推动学校依法治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受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武汉交通职业学院”,简称为“武交院”,英文译名为“Wuhan Technical College Of Communications”,缩写为“WHTCC”。办学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黄家湖西路6号。学校网址为https://www.whtcc.edu.cn

第四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党守初心、为国担使命”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学校坚持依法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完善现代大学治理体系。

第六条 学校的校训是“自强不息,明志高远”;校风为“和谐、务实、创新、卓越”;教风为“修身、笃志、匠心、仁爱”;学风为“乐学、敏思、尚能、践行”。校歌是《武交院之歌》校徽图案左边的C”似子弹头交通工具,右边反向的“C”似道路,似飞行轨道;中间由“W”和“V”的组合图形构成,形似水文,又似“书”的背侧面及其投影,与交通“C”和学院“C”紧紧相连,正中的圆点与“W”联系起来,似活力四射的学生及广大教职员工。校旗图案由校徽和中文校名组成,位于旗面中间位置。

第七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118日。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八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工作,立足职业教育,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合作、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九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

第十条 学校在基本学制三年的基础上,适当调整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与专业设置。

第十二条 学校结合各专业人才培养需要和办学实际,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方案是实现培养目标和组织教学活动的依据。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应根据职业能力培养目标和要求,制订课程标准(大纲)和有关教学文件。

第十三条 学校保障教学工作科学规范运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突出实践教学,抓好各项教学环节,开展教学评价。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培训证书。

第十五条 学校采取多元化开放式办学模式,拓展中外合作办学,促进国际交流合作。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教师及所属单位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鼓励与其他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科研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推广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鼓励将产学研合作成果引入教学活动,鼓励科技成果产业化。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高校基本功能和学校发展需求依法依规设置、变更或撤销校内组织机构,并可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各机构的职能。学校组织机构由党政群团机构、教学机构教辅机构、学术研究机构及其他组织机构组成,各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学校规范学院的自主管理权,发挥学院办学的主体作用。学院在学校的授权范围内,自主行使相应职权。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学校党委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学校发展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学校党委成员,学校办公室主任、党委组织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武汉交通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负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省监委专员办公室与学校纪委办公室合署办公,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全校行政事务,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有关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共青团员代表大会有关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根据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讨论并决定学校重要行政事项。会议成员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办公室主任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教学、科研与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学术事务学术委员会由不同专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校决策下列事务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教师队伍建设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校学术机构建设规划与调整方案;

(三)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有关的学术评价标准;

(五)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六)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尊重和保障师生在教学、研究和学习方面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并支持其按照章程开展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检查督导教学方针的贯彻落实,对学校教学工作建设与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和具体建议;

(二)审议各二级学院在专业设置、调整与撤销,课程建设,实验实训室建设等方面的规范性与可行性,并给出详实指导意见;

(三)检查各专业(群)人才培养方案,审议不同类别的课程在培养方案中设置的合理性,并给出具体反馈意见和修改建议;

(四)统筹重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与管理;

(五)向职称评审委员会等机构提供教师有关教学方面的评价意见;

(六)指导推进学校开展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工作,推动教学数字化等教育教学改革;

(七)听取并收集整理教师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建议以及诉求等主张,并及时向相关领导及部门反映;

(八)指导二级学院教学指导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材建设委员会,并支持其按照章程开展工作。教材建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制定有关教材建设及管理的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教材建设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研究教材工作的改革方向、指导思想及方针政策,促进教材建设工作;

(二)制定学校教材建设规划,指导各教学单位制定教材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讨论决定学校教材工作改革方案;

(四)审批学校重点教材立项及教材的推荐出版;

(五)审定新版教材及首次进入课堂的教材;

(六)指导国外教材的引进、研究和评价;

(七)组织和指导学校教材工作的研究、评估及教材建设工作的经验和信息交流;

(八)鉴定、评审校级优秀教材,推荐省级、国家级优秀教材;

(九)表彰、奖励校内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十)审议教材建设资金的申请和开支情况;

(十一)指导二级学院教材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履行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学校成立校、院两级工会组织,依据各自章程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九条 共青团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委员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以引领凝聚、组织动员和联系服务青年为基本职责,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下,根据《团章》等相关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生会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在校党委和上级学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对全体在校生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各学院设院学生会,在本学院内行使相应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代表全校学生的意志维护全校学生的利益。学校保障学生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学生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学校成立理事会,对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的重要事项进行咨询、建议、指导和监督。理事会成员由政府代表、行业企业专家、校友代表、学校相关领导、师生代表及其他关心支持教育事业的社会人士等组成。理事会建立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理事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专业建设、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二)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服务、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三)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四)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意见;

(五)学校章程规定或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三十二条 学校内各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和统战团体依法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精简、统一、高效和权责一致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设立相关议事协调机构,行使行政议事权力,为学校党委、行政提供决策支持。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法律顾问制度,聘请专业法律服务机构或法律专业工作人员,对学校涉及的法律事务和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专门处理。

第四章

第三十五条 学院是学校组织实施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活动的基本单位,接受学校的统一领导。学院享有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办学自主权。

第三十六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和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学院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组织实施专业建设,开展实训基地、课程、教学资源等建设,组织实施教学、校企合作、产教融合;

(三)负责学院师资队伍建设,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学术活动和社会服务;

(四)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工作;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六)开展继续教育和社会培训;

(七)学校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院院长为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工作;设副院长若干名,协助院长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学院设党总支,主要负责本单位思想政治和党建等工作,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重要事项,支持学院院长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

第四十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四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要求的比例培养“双师型”教师,培育专业教学团队。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由具有优良师德、善于教书育人和科研创新并获得教师资格的人担任专业教师一般需要具备“双师”素质。兼职教师是学校教师队伍的重要补充,由具有良好师德,具备丰富行业企业经历和高水平专业技术能力的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担任。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发展方向、规模、人员结构和编制情况,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岗位设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任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相应的任用制度:

(一)教师的资格认证、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聘任制;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聘任制;

(三)管理人员的职员制和岗位聘任制;

(四)工勤人员的聘任和劳动合同制。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人才竞争机制,依据精简、高效的原则定编定岗,按程序公开招聘和选拔各类人才。

第四十六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分类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或解聘、晋升或降职、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为教职工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提供条件。对取得的教学科研成果组织交流与推广,对具有应用价值的科研项目组织实践与开发。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法获得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基于岗位职责的学术自由权和教学自主权;

(五)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六)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七)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或聘约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利益;

(二)敬业爱岗,勤勉工作,忠实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学术诚信,自觉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或聘约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对业绩突出的教职员工给予奖励,对不履行义务的教职员工,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各类人员的基本工资和奖励绩效等开支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的福利待遇、生活与工作条件。

第五十二条 学校尊重教师教学和科研活动,鼓励教师学术创新,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五十三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接受教职工认为学校侵犯其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或者教职工不服学校对其作出的处理决定的申诉,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与救济制度,教职员工通过工会、教代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六章

第五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公平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并获得提升综合素质、实践与创新创业能力的基本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根据规定申请国家、学校和社会的资助或奖励;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创新创业等活动;

(六)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纪律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利益;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业,修德践行,完善人格;

(四)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和各类资助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对于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学员,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表现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条 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校依据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校重视学生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的培养推行“双证书”制度,鼓励学生参与教师的科研、企业的产品研发工作等。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依法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开展勤工助学、创新创业等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类课外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就业指导与推荐等服务。

第六十三条 学生社团是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经过学校批准成立,接受学校指导和统一管理,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学生参与各类社团活动,丰富校园文化建设,帮助学生提升综合素养。学校成立社团联合会,统筹协调学生社团及活动,依其章程行使相应职权。

第七章 经费与资产

第六十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依法依规拓展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各项收入按规定纳入学校预算,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十五条 学校财务工作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建立健全学校财务预算管理、经费支出管理、项目绩效管理等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第六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学校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建立资产管理制度。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九条 学校利用本校人才优势,积极为社会服务以教育、科技科研课题为纽带,建立校内外教学、科研、生产三结合的实训基地,以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和地区经济发展。

第七十条 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统一管理各类捐赠事项提供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项目,奖励优秀教师和学生,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育教学质量监控机制,开展教育督导工作,保障人才培养质量,定期向社会发布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和相关信息,接受举办者和社会各界对学校办学的监督。

第七十二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含其前身及各时期并入的其他学校、单位)学习与工作过的人员(含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人员)。

第七十三条 学校视校友为学校的使者,是学校声誉的代表,是学校的宝贵财富。校友应珍惜学校声誉。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对学校建设作出重大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或设纪念标志。

第七十四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等特点的校友分会。学校通过校友会及其他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校友会是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群众组织。

第九章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报湖北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如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七条 学校如遇下列情形之一,应修订章程:

(一)发生分立、合并;

(二)名称、类别层次发生改变;

(三)办学宗旨、发展目标发生改变;

(四)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五)其他应修订章程的重大事项。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学校党委。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湖北省教育厅核准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作者:   更新时间: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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