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
学籍管理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考核、学籍异动、毕业资格等方面的管理,贯穿人才培养的全过程。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教育部 总参谋部《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13〕8号)、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和湖北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校转专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鄂教学〔2014〕4号),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节 学籍管理模式
第一条 学校实施校院二级管理模式。教务处履行学生学籍综合管理职能,负责制定学籍管理办法、审核学生学籍异动、组织各二级学院实施学籍清查、、毕业资格审核等管理工作并进行审核、报批和监督检查;各二级学院负责本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其学生管理办公室主任负责教务处与二级学院之间的工作协调和工作落实,并负责组织辅导员整理、汇总本学院材料,经二级学院负责人审核同意后,集中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学籍管理人员初审后,报教务处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教务处学籍管理员及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各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学生管理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辅导员做好相关材料的存档、备案和有关复查工作。
第二节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由学生本人或学生授权委托的其他人在报到期限内到校,以书面申请向学校招生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病假不得超过30天,事假不得超过15天。学生请假期满仍不能入学,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在初步审查中,发现新生患有疾病,需要住院或在家休养的,不予办理入学手续,可由新生本人提出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期限以整学年为单位,最长不得超过2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如下:
(一)因患疾病需要治疗或休养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二)因创新创业需要无法在校学习的新生,可持录取通知书、创业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证书或股权证明等)、家长意见书等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三)出国留学需要,无法在校学习,可持本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户口簿)、留学证明材料、家长意见书等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四)经学校研究可以保留入学资格的。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根据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教学〔2013〕8号)的通知精神,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学生本人应持录取通知书、《应征入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入伍通知书等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请,允许保留入学资格,在退役当年或退役后2年内凭相关材料申请入学。(《应征入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在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领取办理)。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10个工作日,应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后,由教务处予以注册学籍。经学校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因患疾病(含心理或精神类疾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申请入学,必须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进行诊断,符合在校学习条件,可以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航海、士官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认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进行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学校当年复查方案进行。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缴纳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并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学生注册后方可获得在校学习的资格。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到所在学院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期原则上不超过20天。暂缓注册期内学生各类教学环节以自主学习为主。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建立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经学校学生工作部认定后,给予注册。
第三节 课程与学分
第七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各类课程和各教学环节均设置了一定的学分,具体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原则上第一学期和最后一学期不安排选修课程,从第二学期起开设选修课并实行选课制度。
第八条 学生必须依据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完成每学期规定的学分数。在基本修业年限内,不能修满毕业规定的学分者,允许延长修业期一至两年。
第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通过努力可获得相应的学分与素质学分。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均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实施办法按学校另行规定执行。
第四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可采用开卷、闭卷、笔试、线上考试、面试、口试、项目设计、课程报告、调查报告、课程论文、综合作业等形式进行。学生成绩管理见学校学生成绩和学历证书管理办法。考核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不合格的不能获得学分,学校于下学期期初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合格后方可获得学分,补考仍未合格的,可申请重修,对于补考和重修取得的成绩应该予以标注。
第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体质健康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试,需提前申请缓考,经学院批准,学校教务处备案后可办理缓考手续。
第十三条 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视为旷考,该项考试以“不及格”或“零分”记载,作“缺考”记录,不计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考试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不及格”或“零分”记载,作“违纪”或“舞弊”记录,不得参加补考,应当重修该学分,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诚信教育体系,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操行评定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相应的荣誉等进行撤销处理。
第五节 重修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补考不及格的,必须重修该课程。
第十七条 重修分为组班重修、跟班重修和指导重修三种形式。组班重修是指重修组建授课班级重修;跟班重修是指跟随低年级相同课程的授课班级重修;指导重修是指任课教师通过线上(如在线开放课程平台等)或者线下的方式对学生进行辅导,给学生布置学习任务并定期检查。
第十八条 原则上人数较多的课程要进行组班重修。组班重修、跟班重修与正常教学要求相同。学生重修的时间若与正常教学、组班、跟班重修上课时间冲突,可安排指导重修。具体安排由各教学单位自行决定。
第十九条 组班重修学时按该课程正常授课学时计算,跟班重修的学生需进入正常的教学班学习,学生可根据正常课程教学情况和自身条件合理安排。
第二十条 需重修的学生按照教务处通知要求报名。重修分班、排课、排考由各教学单位负责安排,所需教学资源向教务处申请。重修一般安排在跨学年随低年级进行。因人才培养方案调整而不能随低年级重修的课程,由开课教学单位安排相近课程重修。
第二十一条 重修学生必须修完重修课程后再参加考试,其考试要求、成绩构成与正常课程一致。
第二十二条 凡在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内,仍未能修足应修学分的学生,未通过的课程主要采取指导重修的方式学习,学校不再统一组织组班和跟班重修,学生可申请返校参加往届生重修考试(每学年一次,一般为11 月中旬),但每次申请重修考试课程不超过10门;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补足学分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对于在最长学习年限期满仍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学校将不再给予重修机会,均做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应妥善安排重修考试及其阅卷工作,按教务处提供的重修名单登记成绩,并将学生考核成绩录入教务系统,以便学生能够及时上网查询成绩。
第六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只可在第一学期末根据学校通知申请转专业:
(一)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并且确有专长,转专业有利于发挥专长的;
(二)患有疾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转专业有利于完成学业的;
(三)复学或因其他原因被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如原专业没有继续招生,可转入同一大类专业的其它专业学习;
(四)学习成绩优异的;
(五)退役后复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准予其在同一大类专业中调换专业。入伍前为非毕业年级的学生,转入与转出的专业为相近专业的(同一专业大类)应在同年级就读,转入专业应提出对转入学生课程的补习方案,并组织实施。入伍前为毕业年级的学生不予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基于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和各学院校企合作订单班办学的需要,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不予调整专业:
(一)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有相关规定不能转入其他专业的(含定向就业、艺术类、中外合作办学等特殊招生专业);
(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三)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
(四)取得学籍未满一学期或者在校期间调整过一次专业的的;
(五)毕业年级,且无学校相关规定许可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或学校认为不能转专业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具体实施办法按学校转专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需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后续全部学分,且原专业已修读课程均为合格方可毕业,已修相同课程可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免修。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应予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
(六)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不得转学的;
(七)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具体规定和办理程序见教育部和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相关规定。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审批。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入本校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对方学校同意,由本校学籍管理部门初审,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学生申请由本校转出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由本校学籍管理部门初审,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出。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条 学生转入本校学习,须修满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后续全部学分方可毕业。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时公示转学情况,并对学生转入本校的,在转学完成3个月内,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节 修业年限、休学、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学制)为二年制(“3+2”学生)、三年制、五年制(“五年一贯制”学生),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应当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对于二年制、三年制和五年制学生的最长学习年限原则上分别为不超过四年、五年、七年。休学、保留学籍等时间计算在学习年限内。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实行弹性学制培养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在其基本学制基础上放宽三年。休学创业的学生采取灵活的学习制度,最长学习年限在其基本学制基础上放宽四年。
分阶段完成学业包括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生申请分阶段完成学业,应按教务处要求,办理教务处发布的程序性表单,提供所需证明材料,经家长同意、所在学院同意、学生工作部批准、教务处审核备案后完成休学或保留学籍。学生办结手续后方可离校。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一)在校期间患有疾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和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如出国留学、家庭变故、创业实践、合法生育、参与志愿服务项目等)本人提出申请者;
(四)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时间以学年为单位进行申请和执行,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总时间不得超过两年。创业休学时间一般不超过四年。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保留学籍:
(一)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二)学生去其他学校交流学习的;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经学校认可可以保留学籍的。
第三十六条 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当在申请批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离校。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暂缓注册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权利,其人身安全和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学生本人及监护人承担,如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学校不受理学生入学、复学申请。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前 10 个工作日,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并编入相应年级学习。对于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退学处理。学生应征入伍后需延长服役的,应在正常服役期(两年)满后一个月内,凭部队延长服役相关证明办理继续保留学籍手续。
(一)学生复学,应持有关证明(因病休学者应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诊断证明,退役复员者应持退役通知书或证明),填写办理《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核通过后,至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二)复学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学习,如因专业停招,则由学生申请、相关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批后可调整至相近专业学习;
(三)复学年级、班级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确定。
第八节 学业警示、退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一学期内获得的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学分未达到总学分的百分之三十,由学校教务处向其发出书面学业警示。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在所属二级学院领取并办理《武汉交通职业学院退学申请表》,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查通过、学生工作部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提交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批准。批准后,学生在教务处领取《武汉交通职业学院退学手续表》,一周内办结退学手续。
凡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二)(六)条退学情况,由所属二级学院核实后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起草发布退学处理文件。
凡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四)(五)条退学情况,由所属二级学院核实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学生工作部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起草发布退学(或清退处分)文件。
第四十一条 非本人申请退学的学生,学校教务处自收到退学文件后,根据《高等学校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 号)文件要求注销其学籍。
第四十二条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同时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退学通知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退学通知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通过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日期为 60 天。
第四十三条 退学的学生,应当在退学通知书送达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内的关系。逾期不离校者,学校保卫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劝其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在学生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以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作结业处理离校的学生,允许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返校申请重修,合格者凭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且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生给发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简称招录信息),即为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年度发布的录取数据中的学生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五项内容。学校必须按照招录信息注册学籍,上述信息即为在校生学籍信息。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交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审查。流程及所需材料要求如下。
(一)基本流程
在校生申请变更学籍信息,需提出书面申请,完整办理《在校生学籍信息变更申请表》,出具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薄(或集体户口底页)等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属二级学院、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核,教务处审查通过、复核通过后予以变更;
(二)凡涉及在校期间变更户籍身份证号,还须提供《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原件。根据公安部文件规定,该证明应当署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名称并盖户口专用章,留出具证明的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联系电话,载明变更的原因、时间、变更前后的号码;
(三)凡涉及在校期间户籍民族变更,还须提供地市级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和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原件,证明中应载明变更的原因、变更前后的内容、变更时间、出具证明单位的办公联系电话;
(四)凡涉及在校期间户籍性别信息变更的,还须提供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原件,证明中应当载明变更的原因、变更前后的内容、变更时间、出具证明单位的办公联系电话;
(五)凡涉及同时变更户籍姓名和户籍身份证号信息,原则上不受理学籍信息变更,特殊情况学校初审通过后,专文提交省级管理部门审批,省级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可予变更;
(六)省级管理部门或学校如要求提供其他材料,由教务处告知学生,学生予以提供后,方可受理。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户籍信息,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予变更相应的学籍信息。
(一)证明材料不全,或经学校审查不予变更;
(二)学生在校期间无正当理由变更了户籍登记的出生日期;
(三)学生在校期间无正当理由同时或先后变更了户籍登记的姓名和身份证号两项;
(四)以有效军人证件报考入学并以报考时的证件号码注册学籍,申请变更为居民身份证号的;
(五)享受了少数民族学生入学考试加分等优惠政策,申请从少数民族更改为汉族的;
(六)学生在校期间注销中国大陆户籍,申请变更为其他国家或地区居民身份证件号码的;
(七)港澳台及华侨在校生申请变更为内地居民身份证号码的;
(八)其他有违公平公正原则的;
(九)学生毕业后,变更了户籍登记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中任意一项的。
第五十条 在校期间未提交学籍信息变更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或经学校审核未通过的,仍以招录信息进行学籍管理、发放学历证书。
第五十一条 任何个人、组织均不得提供虚假资料或伪造证明材料,瞒混学校通过在校生学籍信息变更审查。如发生上述情形,在校生学籍信息变更直接以不通过处理,并对涉嫌造假的学生个人予以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报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每学年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新生学籍注册、在校生学年注册、学历电子注册,其他需在学信网进行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的行为,需依据审批材料办理。
新生学籍注册后,学校应告知学生及时查询,学生可登录学信网实名注册后查询、核实本人身份信息和学籍注册信息。学生从入学次年起至毕业,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的11月底登录学信网查询、核实个人学籍状态。学校对因退学、开除学籍、取消学籍、死亡等形式注销学籍的学生,均依据审批材料在学校教务系统及学信网完成学籍状态标注。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五十四条 毕业、结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一律不予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一)学历证书遗失或损坏,学生需按学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并填写《学历证明书申请表》。经学校审核通过,出具与原证书同等效力的毕业证明书;
(二)凡伪造资料,冒用他人名义办理毕业证明书的个人或团体,学校一经查实,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已办证明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十一节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适应于我校普通全日制高职学生,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